“大参林” vs “大森林”:读音相近也会构成商标侵权

发表时间: 2026-09-09 13:29:46

作者: 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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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大参林” 与 “大森林”,口语读音几乎没有差别。前者是国内颇具规模的医药连锁品牌,后者是后期出现的药店字号。  不少消费者误将 “大森林” 药店认作知名品牌

    “大参林” 与 “大森林”,口语读音几乎没有差别。前者是国内颇具规模的医药连锁品牌,后者是后期出现的药店字号。

  不少消费者误将 “大森林” 药店认作知名品牌 “大参林”,在购药出现问题后,错把投诉电话打到大参林客服,这并非虚构故事,而是坪山法院审理的真实商标侵权案件:“大森林” 因刻意傍靠 “大参林” 品牌,最终被判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。

大参林医药集团是国内头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,“大参林” 注册商标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。2023 年 7 月,大参林发现某药房企业开设多家连锁门店,对外使用 “大森林” 作为字号,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 

  法院经过审理,从三个维度判定二者标识近似: 一是读音高度趋同。“大参林” 和 “大森林” 发音基本一致。药品属于特殊消费品,消费者常会依靠口口相传、广播宣传等听觉信息识别门店,相近读音极易造成混淆。 二是字形辨识度低。汉字 “参” 与 “森” 外形相近,稍加疏忽就会看错。以普通消费者隔离观察的视角判断,二者文字组合、读音均构成商标近似。 三是经营服务范畴重合。两家主体均开展药品零售业务,服务相同消费群体,经营商品品类一致。

  据此法院认定,该药房企业使用 “大森林” 标识,足以使消费者混淆服务的实际来源,已经侵害大参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
  同时,该行为还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。“大参林” 字号早已在先投入使用,积累了较高的市场影响力;而涉案药房成立时间更晚,选用读音、文字高度近似的 “大森林” 字号,主观上存在借势大参林品牌商誉的意图,客观上也造成公众认知混淆。

  案件最终判决:涉案药房企业及旗下连锁门店即刻停止侵权行为,不得继续使用 “大森林” 作为企业名称,同时向大参林赔付经济损失以及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。

  类似谐音仿冒品牌的纠纷早已屡见不鲜,茶颜悦色对阵茶颜观色、鲍师傅与鲍大师傅等都是典型案例。

  对于商业品牌而言,玩谐音梗不等于营销创意,反而潜藏法律风险。同一行业、同一品类下使用近似谐音名称,往往会直接成为侵权的有力佐证。企业与其绞尽脑汁模仿他人读音蹭热度,不如打造属于自身、具备独特辨识度的品牌名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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