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标注册≠护身符!从 “鸭王” 案看懂商标显著性的坑

发表时间: 2026-09-09 13:33:46

作者: 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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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企业存在一个认知误区:觉得商标一旦注册成功,就可以高枕无忧,只要他人使用近似名称,起诉就一定能够胜诉。   但上海 “鸭王” 的案例就说明,并非所有已注册的

  不少企业存在一个认知误区:觉得商标一旦注册成功,就可以高枕无忧,只要他人使用近似名称,起诉就一定能够胜诉。

 

  但上海 “鸭王” 的案例就说明,并非所有已注册的商标,都能够阻止他人使用相近名称。

  上海鸭王餐饮集团创立于 1989 年,主打北京烤鸭,属于国内知名餐饮门店,获评中华餐饮名店,也曾获评上海市著名商标。历经八年商标维权拉锯,企业在 2010 年成功取得 “鸭王” 注册商标专用权。不过拿到商标注册证书,仅仅是品牌保护的起点。

 

  案件的关键症结在于,“鸭王” 这一商标本身,先天保护力度有限。

  后续市场上出现一家门店,招牌、门头均标注 “老北京烤鸭王”。同为烤鸭经营主体,对方字号含有 “鸭王” 字样,上海鸭王据此提起诉讼,主张对方商标侵权。可法院判决结果和大众预期截然不同:认定不构成侵权。

 

  判决背后的核心要点,是“鸭王” 商标显著性不足。

  商标显著性,指消费者看到标识时,能否第一时间将其对应到特定品牌,而非当成行业通用描述用语。

举个例子,“苹果” 应用于手机产品,显著性很高。苹果本身是水果,和手机品类毫无关联,消费者看到就会直接联想到对应的科技企业。反观 “鸭王” 用于烤鸭门店,显著性就大打折扣。“烤鸭” 属于菜品通用名称,“王” 也是餐饮行业十分常见的修饰用词,大量餐饮店都会使用类似表述。

 

  法院审理认为,“老北京烤鸭王” 虽包含 “鸭王” 二字,但并未将该部分单独突出展示。“烤鸭” 属于商品通用名称,“王” 也是餐饮领域常用修饰词汇。由于 “鸭王” 本身显著性偏弱,权利人无法独占这两个汉字。他人只要不存在刻意制造混淆的行为,即便名称中包含相关字眼,也不构成商标侵权。

  如果商标选用的词汇和行业通用用语高度贴近,例如烤鸭行业的 “鸭王”、餐饮行业的 “好味道” 这类名称,即便顺利完成注册,受保护的范围也会比较狭窄。同业经营者增加文字、调整表述方式,只要不存在明显仿冒行为,品牌方往往难以进行约束。

  查阅商标档案可以看到,“鸭王” 在 2002 年提交注册申请时,商标局曾以该标识直接描述服务内容与特点为由予以驳回。后续该品牌依靠长期经营积累起较高市场知名度,才获准注册。也就是说,先天显著性弱的商标,可以依靠持续经营、市场宣传获得后天知名度,但这个周期漫长,维权过程依旧会受显著性短板制约。

  这场诉讼失利,并非裁判偏向一方,而是商标保护的底层规则:商标独创性越强,法律保护范围就越大;越是大众化、描述性的词汇,权利人能够享有的独占权利就越小。

  这起案件也给广大企业带来启示:品牌取名不能只追求顺口好记,还需要预判商标的防护能力,思考该商标日后能否有效阻止同行仿冒近似名称。如果防护能力不足,应当优先更换独创性更强的品牌名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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